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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电竞官方网站:医院留“片”是否确有玄机 引发读者新争论

作者: 雷火电竞首页 来源:   日期:2024-04-30 00:18

本文摘要:医院留“片”是否确有玄机 引发读者新争论

■本报记者 李吉吉

本报关于“X光片引发争议”的报道,日前医政部门的解释本应该给这场讨论盖棺论定,但几天来,仍有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认医院留“片”背后有玄机,从而又引发了一轮新的争论。

医院留“片”是否确有玄机 引发读者新争论

■本报记者 李吉吉

本报关于“X光片引发争议”的报道,日前医政部门的解释本应该给这场讨论盖棺论定,但几天来,仍有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认医院留“片”背后有玄机,从而又引发了一轮新的争论。

退休医生:医院留“片”有玄机

市民王先生是一位退休医生。昨日,他打来电话,称一些医院保存片子的背后其实大有玄机。

王先生告诉我们,部分医院不让患者把片子带走,其中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方面,一家医院保存一个患者的片子,那么这个患者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在下次看病时就只得继续选择这家医院;另一方面,医生的水平也存在高低,医院保存片子,可以避免患者拿着该片子到其他医院就诊得到不同的诊断结果,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王先生说:“以前在医院,我就看不惯医院的一些人这么做。现在退休了,希望通过报纸把这个事情告诉去看病的老百姓,希望大家遇到这类事情心里有数。”

不过,当我们把有关政策告诉王先生时,王先生显得有些无奈:“政策的情况我又不是不知道,但是我说的这些问题在一些医院确实存在,这么一来吃亏的岂不是老百姓?”

市民:医院留“片”坑了我

与此同时,一些市民先后给我们打来电话,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去年,因为乳房上方出现肿块,市民顾女士在我市一家知名医院做了B超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诉她是肿瘤,是良性肿瘤还是恶性肿瘤需要进一步检查,检查费用高达上千元。

一来是由于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二来自己被医生的话吓得不轻,顾女士决定回家和丈夫商量一下。可当她索要B超报告单时,被医生拒绝。但就在几天后,顾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另外一家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的结果却是炎症在作怪。

“医生给我开了几瓶药,我吃了两天,肿块就下去了。相比那上千元的检查费,这几瓶药才花了十几元钱。

”顾女士气愤地说。

市民张先生说,2002年,他2岁的儿子突然高烧不退。他带着孩子来到我市一家专科医院。

医生给小家伙拍了X光片后,告诉他孩子得了肺炎,需要立刻住院治疗。可是由于这家医院离张先生家较远,张先生希望带着孩子到近一些的医院治疗。“可是我刚说要走,那个医生就不让我把片子拿走,还吓唬我说孩子出去一受风,不但有生命危险,就算治好了也会留下后遗症”。

最后,在张先生的“力”争之下,医生最终还是把片子还给了他。“后来我们去别的医院看,医生说是感冒,吃了两天药就好了。现在我的孩子都该上学了,身体棒得很”。

几天来,我们接到类似的投诉电话有10余个,不少人认为,虽然相关的政策规定片子由医院保存,但这一做法的确引发了不少问题。

观点一:患者有权拿“片”

一种观点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师为明确诊断对患者进行X光、CT、核磁共振等医学影像技术检查,并结合影像检查资料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或医疗建议,是医师的医疗合同义务。患者的医疗合同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

患者接受的X光等医学影像技术检查所形成的影像资料是记录患者自身疾病状况及相关信息的客观载体,患者为此支付相应检查费用,片子是患者财产的转换形式,具有本次使用和以后使用的价值,因此患者对自己付费拍的片子享有所有权,有权利带走自行保管。

该观点认为,医疗机构只给诊断报告不给片子的做法还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对自身疾病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身疾病的情况。片子是记录患者自身疾病状况及相关信息的客观载体,属客观病历资料,诊断报告是拍片医师根据原始片子所载疾病信息作出的影像学主观结论。

对同一张片子,可能会因不同医师的认识上的差异,而出现诊断报告结论上的不一致。由于疾病的复杂性,患者有时需要将自己的片子拿给其他医师咨询,以便进一步掌握和了解自身病情。但如果医院只给诊断报告不给片子,需要时再交押金借阅,这会给患者造成不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患者进一步了解自身病情,从而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观点二:医院留“片”理所当然

另一种观点认为,病历是由医院各类医务人员共同完成的医疗文献,它包括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中所有医疗文书资料,是病人病情、发展变化和转归情况真实完整的记录。按照我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患者住院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故病案属于国家财产。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事故管理条例》规定,患者接受的X光、CT、核磁共振等医学影像技术检查所形成的影像资料,是病历的组成部分。按照规定住院病历由医院保存,其财产权属于国家。

医院依照规定代表国家保存、管理病历,并进行合理利用,如用于临床、科研、教学等,最终目的是促进国家医疗科技水平进步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该观点认为,国家法律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规定患者可以复印、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CT、核磁共振等检查因采用数字化技术已作为数据保存在医院的电脑中,故患者拿走的仍是复制件,原始资料是影像数据资料,已经由医院作为病历资料保存。对于X光片等,因不能复制,故可以交押金借阅。

律师:政策与法理存在分歧

患者在医院拍的片子究竟应该归谁所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认为,患者的X光、CT、核磁共振等片子的所有权归属,在法理上存在不同理解。

魏海涛律师认为,X光、CT、核磁共振等片子是记录患者自身疾病状况及相关信息的客观载体,该载体随着医学影像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变化,也根据不同的影像技术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比如X光技术,现在因技术局限而无法复制,载体仅有片子一种形式,将来可能会出现数据形式而可以复制。

而CT、核磁共振现在则既可以以数据形式存储在电脑中,又可以以片子形式显现。随着技术进步和电脑普及,以后可能不需要以片子形式出现了,而直接以数据形式联网,医师可不再阅片子而直接阅电脑数据。

因此一张片子的价值并不等于患者支付的检查费,患者支付的检查费实质上是接受医疗技术和知识服务而支付的对价。从此种意义上讲,医疗合同履行完毕,患者已得到医疗服务,医院保存记录疾病信息的片子以进一步用于医学研究等,本身无可厚非。患者出于知情权需要以及治疗需要进行复制或借阅,医疗机构依法应予配合。

当然,如门急诊患者因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而要求带走片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关于门急诊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的规定,医院应允许患者带走片子自行保管。

那么片子到底应该何“去”何“从”,有没有让医院和患者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欢迎您继续参与我们的讨论,电话:63870831。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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